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磐石市明城镇明晟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爽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L3444610X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供销大厦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3-02-28
(2022)吉0284民初3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磐石市明城镇明晟大药房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67号
经查,当事人以家人使用和销售营利为目的,于2023年3月份从一个自称长春某药批公司的赵姓女业务员处,购入涉案药品“骨康胶囊”。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时止,无法提供供货商合法性、药品合格性等证明材料。 涉案药品标示生产企业为贵州维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657,批号为20230407,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该药品为假药。 当事人以每瓶12.5元的价格购入涉案药品40瓶,购入后,涉案药品被经营者徐爽的母亲服用17瓶,当事人售出15瓶。2023年5月25日,德惠市公安局将当事人未售出的8瓶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将涉案药品销售给李永慧4瓶,销售给不确定的其他人11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5元。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225元。 案发后,当事人联系李永慧,告知其若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到医院就医检查,并索要剩余涉案药品。经李永慧确认,涉案药品已全部服用并无剩余,服用后未出现不良反应。案件调查时止,涉案药品其他购买人员未向当事人反馈有不良反应发生。
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以家人使用和销售营利为目地在2023年3月从一个自称长春某药批公司的女性业务员处购入涉案药品骨康胶囊。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案发时止无法提供供货商合法性药品合格性等证明材料。上述药品经长春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假药。上述药品购进40瓶,价格每瓶12.5元,家人服用17瓶,售出15瓶。德惠公安局扣押8瓶。当事人将涉案药品销售给李永慧4瓶,销售给不确定的其他人11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5元。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225元。案发后当事人联系李永慧,告知其若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到医院就医检查,并索要剩余涉案药品。经李永慧确认,涉案药品已全部服用并无剩余。李永慧与其他购买人员无不良反应发生。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假药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应当对当事人以销售假药给予处罚。当事存在主观过错。但其未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追回、承诺,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三、没收涉案地西泮片57片,阿普唑仑片1瓶.
5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