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明礼笑笑水果冷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0JGJJ12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岗头村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245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 2018年2月2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经营等。2021年4月份在北街的计量器具店购买并开始使用的(型号是型号是ACS-30,编号53476的电子台秤)。2024年10月14日案发时,未能提供在用电子秤的检定报告。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1月4日前检定该电子秤。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仍未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并在继续使用。另查明,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建议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