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苗乡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育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098121096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交汇处红星宜居广场3幢B楼26层2601-26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55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2月6日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红星宜居广场3幢B楼26层2601-2612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在京东平台(店铺(苗乡官方旗舰店)推销其销售的“苗乡三七片0.3G*45片”保健食品过程中,使用“安全、可信”等用语作商业宣传。 经调查,根据京东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实际销售“三七片”3656.15元应向京东支付服务费¥277.82元(其中支付7%佣金255.91元、0.6%交易服务费21.9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1倍即¥277.82元罚款。
277.82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2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2月6日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红星宜居广场3幢B楼26层2601-2612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在京东平台(店铺(苗乡官方旗舰店)推销其销售的“苗乡三七片0.3G*45片”保健食品过程中,使用“安全、可信”等用语作商业宣传。 经调查,根据京东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实际销售“三七片”3656.15元应向京东支付服务费¥277.82元(其中支付7%佣金255.91元、0.6%交易服务费21.9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三项“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1倍即¥277.82元罚款
277.82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