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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五家户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767861690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五家户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应急罚﹝2025﹞举报001-1
违反了《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二条)和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杨春和:违反了《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杨建欣:违反了《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2022,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3500.00元
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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