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优乐家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立君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3MAEH6LY71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江西安置点B11-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怒福处罚〔2026〕12号
2026年5月10日,我局接到上帕镇边境派出所关于福贡优乐家超市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的电话线索,接到线索后,我局于当日派出执法人员到福贡县江西安置点B11-04商铺福贡优乐家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委托店员彭理想在现场开展经营活动,并配合现场调查,经对店员彭理想(被委托人)进行现场询问,结合调取的店内监控录像视频及交易小票,该经营场所虽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警示标识,但店员彭理想(被委托人)未依法核实购买人员年龄,于2026年5月10日15时左右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3箱,现金收款138元。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作为酒水销售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店内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的情况下,仍然于2026年5月10日15时左右向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3箱,现金收款138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单据,未登记涉案啤酒的进销货台账记录,以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销售价为准,以上商品违法所得138元。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上述情况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少,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诚恳,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佐证自由裁量权的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自述材料等。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三、罚款10000元;
四、以上二、三两项合计10138(大写:壹万零壹佰叁拾捌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