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神农草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永康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CBKA75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朝阳小区彩云街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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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309号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七台河市神农草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是该药店法定代表人申永康在“药师帮”药品采购平台上购进的,并当场提供出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因需申请检验鉴定,经电话请示领导后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详见涉案物品清单)。2025年4月25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七台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被投诉的上述中药饮片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结果如下: 1.饮片款冬花(生产单位: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801)大部分具款冬花的性状特征,小部分约1/5为非药用部位,呈小段,长1~4cm,直径0.2~0.3cm。表面淡棕色,具纵皱纹及小凸起(不符合规定),具款冬花显微特征,检出款科冬酮、款冬花,药屑及杂质18%(不符合规定),饮片款冬花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要求。 2.饮片党参(生产单位:杭州振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405011)不具党参饮片的性状及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饮片党参经检验不符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及《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法认定饮片款冬花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依法认定饮片党参为假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经对药店法定代表人申永康的询问调查,结合药店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药师帮平台订单截图、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购进涉案款冬花10公斤,购进价为147.1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0.4元/克(400元/公斤),销售9.026公斤,库存0.974公斤(上述库存已全部扣押),销售额为3610.40元;党参分别于2025年1月18及2025年2月18日各购进10公斤,合计20公斤,购进价为175.8元/公斤,销售价为0.4元/克(400元/公斤),销售18.105公斤,库存1.895公斤(上述库存已全部扣押),销售额7242元。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0852.40元。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并如实做了记录,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提供的厂家资质文件、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书、发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七台河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17日向我局出具《七台河市公安局不受理理由说明书》(七公(法)不受字﹝2025﹞02号),说明书中称因药品生产地不在七台河,药店经营者无证据证实明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已退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除罚款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假药党参1.895公斤、劣药款冬花0.974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0852.40元。
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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