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盛达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海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2MA17XLF75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王奔镇高产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2023年10月 ,陈孟孟任该公司加油站负责人,负责加油站的全面管理及经营。2025年5月16日双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对该站正在经营的6台鸿洋集团加油机燃油加油机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定合格证书,该站上述6台加油机自2025年5月16日检定合格以来都是当事人在正常使用,使用至案发。
另查明,当事人购买了安装作弊软件的电脑及替换涉案6台加油机计控主板(6块监控微处理器)。使用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的《FCMC》软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1《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2《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3,测试结论:2025年05月31日-10:21:02至2025年10月13日-18:36:04共交易数据。累计油量:50468.58.累计金额:316014.45。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使用安装作弊软件电脑购买或安装时间及不合格计控主板的购进凭证和合格证明材料等证据,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起止时间。故按照【1994】技监发便字第070号:“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起始日期”之规定,以双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的检定日期2025年5月16日作为违法行为起算日期,至 2025年10月13日作为违法行为的截止日期。因当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软件和擅自拆装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故依据北京英泰赛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燃油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鉴定报告》(监控微处理器)读取日销售数据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1《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2《软件测试报告》No.2025RJ00143。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税网(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对双辽市盛达加油站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弄虚作假案销售数量、违法金额等委托专项审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签)封, 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和之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确定本案违法所得,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6台(3台产品型号为CMD1687SK-G22QK、3台产品型号为CMD1687SK-GAQK,含计控主板及监控微处理器)、Haier云悦minis-J9A电脑主机一个、鸿洋集团数据采集器一个;2.没收违法所得64876.80元;3.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65876.80元。
10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