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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保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容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39ALPM1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家清、皮具和汽车等养护类产品业务。2022年1月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小样送至精准通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23年10月底开始在抖音平台店铺“皮革宝家居洗美优品”店铺中上架涉案产品链接售卖,直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生产涉案产品17瓶,该产品是以过氧碳酸钠复合盐、TAED、小苏打按照85:3:12的比例通过分装方式生产的,原料均为外购。生产成本计算为原料成本2.73元/瓶,标签含正反面0.52元/瓶,瓶身1.8元/瓶,每瓶成本合计5.05元。其中6瓶是在其抖音网店“皮革宝家居洗美优品”销售的,销售单价为18.8元/瓶,销售价格存在平台补贴和店铺补贴因素,2023.11.10抖音店铺销售1瓶(金额为15.9元),2024.1.15抖音店铺销售1瓶(金额为15.8元),2024.1.21抖音店铺销售3瓶(金额为47.4元),2025年10月27日抖音店铺销售1瓶(金额为15.8元),2025年12月28日抖音店铺销售1瓶但客户已退货退款,之后将涉案产品送人,综合以上共销售6瓶,金额共计94.9元。剩余11瓶中1瓶内部测试使用完,10瓶已送人或节日公司员工福利发放掉,无库存。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94.9元)减去生产成本(30.3元)共计64.6元,货值金额共计319.6元。 另查明,涉案产品标签上有“ISO9001”和“西班牙活氧技术”认证标志,其中“ISO9001”认证标志为仿冒样式,“西班牙活氧技术”只是技术宣传语,无认证标准或认证机构,两个认证标志均属于伪造认证标志。本局执法人员已监督当事人现场销毁未使用的标签并拍照。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茶垢洗涤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第十二条【裁量基准】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639.2元,罚没款共计703.8元。 当事人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第五条【裁量基准】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处货值金额50%罚款:159.8元,罚没款共计224.4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择一重处原则,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639.2元,罚没款共计703.8元,上缴国库。
799.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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