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锦龙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传球 | 注册资本:200.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739152192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江背镇华坪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198号
(一)减少液化气充装量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气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15kg规格液化气,在经营场所大门处悬挂的气价公示牌明确标注“连瓶带气30kg(±0.5),净重13kg(±0.5)”,即单瓶液化气最低净含量标准为12.5kg。 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未来云管家系统自动记录气瓶充装数据,共实际充装销售液化气291383瓶,其中充装净重低于12.5kg的液化气共计30041瓶,累计少充液化气12120.6kg。当事人按照每月销售总金额除以总充装重量得出当月液化气均价,计算得出上述少充液化气对应的多收价款共计94844.70元。 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当事人未来云管家系统导出的原始充装记录及财务销售台账,当事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无异议,并承诺对提供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2条规定:“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即气瓶充装现场每个班次至少应配备3名持证人员(2名作业人员+1名检查人员)。 2025年12月12日,我局就因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第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兴市监特令【2025】第27号),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气瓶充装台视频监控发现,2026年5月2日因工作人员温建华请假,仅钟益民、叶春木2名持证人员在充装台作业;2026年5月3日因工作人员钟益民请假,仅温建华、叶春木2名持证人员在充装台作业。上述两日当事人未单独配备检查人员,由作业人员兼任检查职责,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一、没收未退还价款玖万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柒角(¥:94844.70); 二、对价格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0.2倍罚款壹万捌仟玖佰陆拾捌圆玖角肆分(¥:18968.94); 三、对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28968.94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兴市监特设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给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未回收残液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回收残液;”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叁万元(¥30000.00)整。
3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