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金家乡佳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GCHNX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金家乡街内6-13-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14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自称以每盒8元的价格购进5盒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果仁油茶面,进货时间和供货商的名称记不清了。并于当日以每盒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果仁油茶面售出4盒,剩余1盒,货值金额50元。
经查,当事人自称以每盒8元的价格购进5盒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果仁油茶面,进货时间和供货商的名称记不清了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并于当日以每盒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果仁油茶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果仁油茶面1盒,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依法扣押果仁油茶面1盒。当事人未能提供果仁油茶面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果仁油茶面售出4盒,剩余1盒,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40元。
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购进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果仁油茶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2024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的果仁油茶面1盒;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