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瓦房草根儿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继忠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46AYRX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瓦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59号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开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肉销售。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洮南市瓦房草根儿大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出示采购生肉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称其在采购食用农产品生肉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文号为:洮市监责改〔2025〕WF3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5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下达了文书号为:洮市监当罚〔2025〕WF3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只建立部分进货台账,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完成。
违法事实二: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洮南市瓦房草根儿大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超市经营散装冰糖、大料等食品,检查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从事经营散装食品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称该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文号为:洮市监责改〔2025〕WF3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5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下达了文书号为:洮市监当罚〔2025〕WF3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5年4月7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所执法人员对洮南市瓦房草根儿大卖场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洮南市瓦房草根儿大卖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核查后,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至2025年4月28日查清事实,该案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二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共计1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洮市监处罚〔2024〕17号
经查,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店内阖家丰盛牌系列冻货、福轩巨亨牌系列面包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称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文号为:洮市监责改〔2024〕WF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5日内改正,洮市监当罚〔2024〕WF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4年1月25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店内阖家丰盛牌系列冻货、福轩巨亨牌系列面包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称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文号为:洮市监责改〔2024〕WF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5日内改正,洮市监当罚〔2024〕WF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37“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0.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