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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永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685X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2
2019-08-08
(2019)渝0102执恢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0-16
2018-09-11
(2018)渝0102财保221号
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7-07
2016-07-07
(2016)渝0102民初40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与李**,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6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月27日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三组生产榨菜,公司门头为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恩施的客户任波在当事人处订购了一批酱腌菜,其中有20件规格为102g*50袋/件的涪枳牌红油豇豆。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投入生产,2024年8月11日出库该批产品发货给对方,出库价格为40元/件。该批红油豇豆的包装袋正面印有:商标涪枳、红油豇豆字样,背面印有:品名:红油豇豆、净含量:102克、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重庆市涪陵区紫竹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喷码2024/08/09。2025年5月27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产品抽样。2025年6月25日,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SH20250528065,检测出产品中铅(以Pb计)实测值2.05mg/kg(标准指标0.5mg/kg),单项检定不合格。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该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因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属于快消食品,且已全部售出,所以未能召回不合格的红油豇豆。经当事人排查,采购的原料中有部分原料受到铅污染导致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2024-08-09批次的红油豇豆货值金额为20*40=800元,违法所得800元,未上税。2025年6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30件黄花什锦、34件爽口下饭菜。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房中对2025年6月1日批次的黄花什锦、爽口下饭菜进行随机抽检,两款产品包装标注的净含量均为118克,现场各抽样了98袋,当事人将剩下的28件黄花什锦、32件爽口下饭菜重新打包好后于2025年6月13日出库销售给重庆的客户黄龙国,销售价格40元/件。剩下的各2袋黄花什锦、爽口下饭菜被当事人工人食用。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两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2025061704992、№.2025061704993,黄花什锦的平均实际含量114.35g,爽口下饭菜的平均实际含量114.01g,允许短缺量:5.3g,净含量不合格。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涪陵市监责改
对当事人生产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14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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