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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华注册资本:10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770052915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湘潭市岳塘区钢城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厚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厚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湖南凌风新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省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晟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5
2025-10-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河邯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刘**,邹**
湖南博之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湘潭湘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5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1
劳动争议
谈**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9
2025-03-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
湖南博之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湘潭湘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河邯钢设计院有限公司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1-27
(2018)沪0115民初36484号
追偿权纠纷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运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18-07-19
追偿权纠纷
郑**,上海运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18-06-05
(2017)湘0304民初2519号
追偿权纠纷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曾志怀;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扬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季桃;周瑾冰;穆红霞
裁判文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4
2018-05-22
(2018)渝0242民催1号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润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司比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
地方法院公告
酉阳县人民法院
5
2018-04-10
(2018)渝0117民催1号
上海春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春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6
2018-02-27
(2018)渝0242民催1号
申请公示催告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酉阳县人民法院
7
2018-02-15
(2018)渝0105民催5号
申请公示催告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18-02-15
(2018)渝0105民催2号
申请公示催告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18-02-13
(2017)湘0304民初2519号
追偿权纠纷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扬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10
2018-02-13
追偿权纠纷
曾志怀;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扬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穆红霞;周瑾冰;周季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5-12
(2023)湘0304民初1153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贺**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09
2022-06-02
(2022)湘0304民初1606号
劳动争议
崔*、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26
2022-02-15
(2022)湘03民终130号
劳动争议
何**、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21
2022-03-01
(2022)湘0304民初392号
劳动争议
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01
2022-02-21
(2022)湘0103执恢66号
合同纠纷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圣帝金属矿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30
2021-12-20
(2021)湘0304民初4188号
劳动争议
何**、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30
2021-11-10
(2021)湘03民终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13
2021-07-12
(2021)苏1012民初3802号之一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9-14
2021-06-30
(2021)湘0304民初2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5-27
2021-05-24
(2021)湘0304民初1487号
劳动争议
周**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湘潭)应急罚﹝2026﹞支队-8号
2025年7月31日5时40分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在清理轧机废钢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未针对清理生产线下轧机内的废钢过程中存在的物体打击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高四线轧钢车间未在作业人员焊割18V-4轧机内的废钢时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气焊作业指导书》中“为防止被切割工件因受力改变而导致突然坠落、摆动、倾倒、坍塌,应事先做好牵引、支撑、固定等措施”、“切割大型材料和工作时,在临分断时要避开分断后的运行方向并处于分断物件运行轨迹以外”的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通则》中“人不得站在切割后废钢坠落下方”的规定;未针对性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清理轧机内废钢作业中存在的物体打击风险,未制定有效防止站位不当的控制措施,未落实《轧钢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训练表》中“不要站在废钢的正下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互保”的控制措施,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2025年7月31日5时40分许,你单位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在清理轧机废钢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未针对清理生产线下轧机内的废钢过程中存在的物体打击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高四线轧钢车间未在作业人员焊割18V-4轧机内的废钢时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气焊作业指导书》中“为防止被切割工件因受力改变而导致突然坠落、摆动、倾倒、坍塌,应事先做好牵引、支撑、固定等措施”、“切割大型材料和工作时,在临分断时要避开分断后的运行方向并处于分断物件运行轨迹以外”的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通则》中“人不得站在切割后废钢坠落下方”的规定;未针对性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清理轧机内废钢作业中存在的物体打击风险,未制定有效防止站位不当的管控措施,未落实《轧钢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训练表》中“不要站在废钢的正下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互保”的管控措施,你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有:1.《关于批复岳塘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70号);2.《关于岳塘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39号);3.事故调查组对你单位原高线厂厂长刘彰、原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主任杨勇、原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专职安全员夏立平、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轧钢乙班精轧工邓卓瑞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4份;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劳动合同书》《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轧钢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训练表》《四线粗中轧岗位作业制度》《气焊作业指导书》《安全通则》《风险辨识与评估清单》《3级风险及预知预控汇总表》等书证资料复印件各1份;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刘彰、杨勇、夏立平、邓卓瑞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你单位提供的《协议书》《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各1份;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9.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
400000.00元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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