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总口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河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9875007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442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2月12日经核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集中式供水;供水管道安装,维修;水管批发,零售。
当事人负责供水的用水户共12536户,其中有476块智能水表安装于2019年之后,剩余水表为非智能水表,当事人无法提供安装时间。当事人安装上述水表前,未申请水表计量检定,无法提供其使用的水表的《检定证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元。
3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