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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欣金盛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永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5MA306JLHX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钟山村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3〕20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03月23日,住所及经营场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山村128号,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2350205MA306JLHXY), 经营者为黄永剑,主要从事零售五金、日杂的经营活动。 2023年6月初,当事人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买了11条“跃通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购进价格为人民币12元/条,购进总金额为人民币132元,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5元/条,暂未销售;“天发”液化石油气冲压减压阀因购进时间较长,未留存相关进货凭证,无法确定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元/个,无销售记录。 2023年0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海沧区钟山村128号的厦门市海沧区欣金盛五金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11条 “跃通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未标注生产日期;1个“天发”液化石油气冲压减压阀未标注生产日期。 据当事人供述及我局调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跃通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天发”液化石油气冲压减压阀,购进时均未索取进货票据,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其销售上述产品时也未做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找到涉案产品的经营台账及相关票据。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7(11*15元+1*12元)元,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故无销货款。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 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其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向供应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应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五条第二款“......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跃通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11条;“天发”液化石油气冲压减压阀1个; 2.处罚款人民币531元(货值金额的3倍)。
1.没收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跃通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11条;“天发”液化石油气冲压减压阀1个; 2.处罚款人民币531元。
531.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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