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金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065607559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毕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4
(2025)浙0106民初444号
仓储合同纠纷
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1
(2025)浙0108民初57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2025)苏1091民初82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5
(2025)苏1091民初82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6
(2024)赣0121民初122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市广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6
2025-01-20
(2024)赣0121民初122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市广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7
2024-03-21
(2024)赣01民终17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7-10
(2023)浙07民终19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1-10
(2021)浙0781民初31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10
2022-12-22
(2022)浙07民终4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沐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6
2022-11-14
(2022)浙0781民初3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沐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53号
2025年07月22日,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将罚款交至兰溪市信用联社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12
2
海曙应急罚决﹝2023﹞第000207号
当事人兰溪市点石仓储发展有限公司设置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168号的柴油加油点(企业内部使用)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与住人的宿舍(8人)办公楼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2、无油品收集桶;3、无加油卸油安全操作规程;4、无柴油安全周知卡、应急处置卡;5、无防撞措施;6、无疏散围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罚档次】三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60000.00元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