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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旺佳人旺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华成注册资本:98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7MX1A06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08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老新镇赤生西路41号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6月11日,经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2025年7月2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27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黄豆芽是2025年6月10日在老新农贸市场购进,一共购进10斤,进货价为2元/斤,销售价为3元/斤。至案发,上述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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