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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德闯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MA0Q6M5PX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敖靠塔村(东至经三路、南至经九路、西至国资委停车场、北至国资委电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7
(2022)晋0602民初24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落**
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7
(2022)晋0602民初22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高**,史**
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营销服务部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0
(2022)内0622民初349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4
2022-09-20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5
2022-07-21
(2022)鲁0827民初18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何**
鱼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9
(2025)内民申5686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4-18
(2024)京03民终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任**,韩*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9
(2023)京0112民初4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昕兴工程有限公司
韩*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7
(2023)京0112民初42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戴**
韩*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6
2023-06-06
(2023)晋06民终5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雷*、高某等任*、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营销服务部、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交综执罚(2025)0800011
2025年05月29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张小波、冯飞在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平台系统发现该公司05月21日蒙KA1977、蒙KG1780车辆在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未配备押运员,05月29日蒙KG1076、蒙KG3332在运输危险货物碳化钙过程中未配备押运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仟元整的 处罚决定
5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2
鄂交综执当罚(2025)0800004
2025年1月06日上午14时55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张小波、张二虎,在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平台发现蒙KJ5692车辆在12月6日有行驶记录,从内蒙旗下营南站到永济拉运的危险废物,蒙KM3605车辆在2024年12月13日,从蒙西乌海到乌斯太蒙宁界拉运的铁粉,但在内蒙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控系统中没有12月6日、12月13日的电子运单。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0
3
鄂交综执罚(2025)080003
2025年01月02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蒙KM3605、蒙K97723车辆在2024年12月18日存在关闭监控设备,导致该车数据无法上传至中寰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平台,脱离该平台监管的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张小波、张二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平台进行了调查,调取了车辆轨迹和关闭监控设备后还在运行的证据。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万元整的 处罚决定
1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0
4
鄂交综执当罚(2024)0800021
2024年11月01日按照《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9月份动态监督情况的报告》准二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准格尔旗分中心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联合检查,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存在隐患问题并下达了《指导意见书》1.蒙KJ3335、蒙KG2883、蒙KJ1367、蒙KG1076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报警、抽烟、接打电话频繁,公司未及时处理、未及时登记处罚。2024年08月23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张小波、张二虎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通过对监控进行查看,发现你公司存在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隐患,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情况应当应至少保存三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1
5
鄂交综执当罚(2024)0800018
2024年09月05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接到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两客一危”企业监督检查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批次的通报文件,蒙KM0837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蒙K97335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吸烟,蒙KW2069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过执法人员张小波、张二虎等人到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调查取证: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08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有效整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存在使用手机、吸烟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5
6
鄂交综执当罚(2024)0800005
2024年03月12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接到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部分“两客一危”企业监督检查第七批次的通报文件,执法人员张小波、张二虎等人到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调查取证:准格尔旗第二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04月02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未有效整改。内蒙古荣晨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存在接打电话吸烟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责令改正,决定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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