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大府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美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02MAC1K7R42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五三中大道66号3幢1-6、1-7、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62号
经查,根据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过氧化值项目标准指标应≤1.5 g/100g,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药品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经营的腊鸭腿进行检测,检验结果,腊鸭腿的过氧化值实测值为1.7 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腊鸭腿是从上饶县石狮润德食品批发部购进,生产厂家是江西中良食品有限公司,腊鸭腿共购进数量为2件,20斤/件,购进价格为155元/件,销售价格为12.98元/斤。截止2023年9月5日,该批次不合格腊鸭腿已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涉案批次腊鸭腿的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