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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即食乐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朝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1128MA0C6YNJ50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兴大街东侧(尚客优宾馆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衡处〔2023〕13112823000284号
行政处罚建议 2023年10月11日,我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在对位于阜城县阜兴大街门店例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阜城县即食乐饭店正在从事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加工销售的案板上油迹斑斑、旁杂物堆积,经营场所环境脏乱。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责改通字[2023]0249号),责令其在3日内(至2023年10月15日前)加工、贮存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加工、销售食品的环境未保持清洁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五)项“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之规定,属于加工、贮存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行为。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以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8:“《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8、违法行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没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法定依据: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元以上八百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
罚款0.0700万元
700.00元
衡水市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2
阜市监处字〔2023〕第0223号
2023年10月11日,我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在对位于阜城县阜兴大街门店例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阜城县即食乐饭店正在从事加工销售经营,经营场所内厨房案板上油迹斑斑、杂物堆积,经营场所环境十分杂乱。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责改通字[2023]0249号),责令其在3日内(至2023年10月15日前)加工、贮存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的厨房油迹斑斑现象仍未改正加工食品的环境的清洁行为。
1、罚款700元。
700.00元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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