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熊建中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FXP14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万合豪庭二期A区11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2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企业: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903,规格:20mg×30粒/盒),总计20盒,购进价格3.29元/盒,购进金额总计65.8元。该批药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溶出度和耐酸力不符合标准规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劣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簿》记录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药品时开具了处方进行销售。2022年12月2日开始当事人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该批药品,截止2023年6月2日已全部售出,销售货值金额100元,销售至今未收到过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在其大门上张贴公告,对其购进销售的批号: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药品进行了召回。由于购进使用上述药品时间久远,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患者所购买的药品均已服用,且大部分患者购买时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等多方面原因,到目前为止,未收到患者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收到患者因服用该批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出现不良反应的诉求。截止到2025年5月17日未召回来上述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总计退款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9日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次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生产企业: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903,规格:20mg*30粒/盒)20盒,购进价格为3.29元/盒,购进金额总计65.8元。该批药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溶出度和耐酸力不符合标准规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劣药。在购进上述药品时,查验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成品检验报告书)、随货同行单、税务发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药品时开具了处方进行销售。2022年12月2日开始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该批药品,截止2023年6月2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0元。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在其大门上张贴公告,对购进使用的批号: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药品进行了召回。由于购进使用上述药品时间久远,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患者所购买的药品均已服用,且大部分患者购买时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等多方面原因,到目前为止,未收到患者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收到患者因服用该批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出现不良反应的诉求。截止到2025年5月17日未召回来上述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总计退款0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供货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醋氯芬酸胶囊”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请审批。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