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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学龙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22566405226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泗水镇双塔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9
(2020)甘06民终1169号
加工合同纠纷
甘肃鑫天泽塑业有限公司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8-14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五洲分公司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0-08-14
(2020)甘民终50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五洲分公司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县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0-07-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
古浪县人民法院
5
2020-06-10
加工合同纠纷
冯**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6-10
(2020)甘06民终66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冯**
贾**,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4-17
(2019)甘06民初14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五洲分公司,古浪县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4-17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3-10
加工合同纠纷
冯**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人民法院
10
2020-03-10
(2020)甘0622民初14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冯**
贾**,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07
(2017)甘0622民初7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鸿运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古浪县人民法院
2
2017-04-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鸿运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古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1
2021-10-12
(2021)甘0123民初41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9
2021-03-08
(2021)甘06执异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古浪鑫淼公司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0-14
2018-12-21
(2018)甘0622民初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9307.49元
民事案件
4
2021-10-14
2018-12-21
(2018)甘0622民初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古浪鑫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6921.1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0-14
2018-12-18
(2018)甘0622民初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6355.86元
民事案件
6
2021-06-26
2021-06-20
(2021)甘0702执恢10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31
2020-10-30
(2020)甘民终50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五洲分公司与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古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28
2020-06-18
(2020)甘06民终66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冯**与贾**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5
2020-11-04
(2020)甘06民终1169号
加工合同纠纷
甘肃鑫天泽塑业有限公司与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4-24
2020-04-22
(2019)甘0725执1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丹县某某家庭农场、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税稽一罚﹝2026﹞16号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0年8月22日接受了鄄城华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项目名称:*木制品*木胶板,金额共计442,477.88元,税额共计57,522.12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上述发票于2020年11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申报抵扣2020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查,你单位因承建武威西部现代农业商贸城建设项目需求,从武威杜姓老板处购买木胶板,收到了鄄城华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询问你单位相关人员业务描述不能自洽,证据之间存在逻辑矛盾;资金存在明显回流且理由不能成立,无有力证据资料支撑,关键证据缺失,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构成偷税。(二)法律依据及违法事实涉及的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与鄄城华源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拟单位取得涉案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2,477.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调减本次检查补缴的附加税费后,本次检查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09,181.42元。(三)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询问笔录》;预收账款、原材料、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成本相关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复印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销方基础资料及出库单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公户、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银行卡流水复印件;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9,181.42元处50%的罚款,即54,590.71元。
54590.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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