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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刘垦君悦酒楼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舍平注册资本:8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22MA3645935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鹰潭市余江区刘家站建设西路81号1-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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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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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余市监处罚〔2025〕65号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自述销售方式为先采购他人生产的白酒,8月5日收到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回复函及当事人的二次询问笔录,当事人确从贵溪市塘湾五谷丰酒厂采购了白酒,对他人生产的白酒进行分装,灌装到自己采购的定量容器中,符合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提到的:”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的定义,且应当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要求,故认定当事人将大包装的食品定量分装成小包装且另行张贴非原生产厂家标签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因该经营单位面积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符合办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食品小作坊的定义,故认定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进行了食品分装,但根据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白酒为不允许分装的食品类别,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分装白酒行为,且现场下架平台销售链接。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白酒使用的容器为定量容器,平台销售页面显示当事人上传的产品宣传照片为定量包装的白酒,符合预先定量包装的定义,不属于散装食品,经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平台,无法查询到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的经营主体信息,故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有关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自述之前未从事过分装白酒,仅于2025年6月10日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过一次自行分装的白酒,经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本局仅收到过该当事人此次投诉举报其生产经营白酒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投诉举报单,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销售价格为88元/斤,进货价为55元/斤,共销售数量为10斤,货值金额为88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当事人自述数量不多在检查前已自行清理完未再使用,涉嫌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8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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