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东方花炮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耀礼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793286044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竹溪县水坪镇洞子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富大贵(组合烟花)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从宜春市银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7件,每件8个,共216个,进货价17元/个,售出206个,每个售价20元,用于抽检样品10个(抽检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320元,认定违法所得61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备样:大富大贵组合烟花5个);2.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倍罚款5184元;3.没收违法所得618元。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依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尚未引发安全事故,且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积极整改,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备样:大富大贵组合烟花5个);2.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倍罚款5184元;3.没收违法所得618元。共计罚没款5802元。
5184.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