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市鑫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印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3MA38LWX95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大道1888号赣西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B32栋11/12/40/41号房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沪0104民初108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余市鑫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1
(2025)沪0104民初108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余市鑫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4
(2025)沪0104民初108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鑫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商处罚﹝2024﹞36号
2024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新余市渝水区钢城路5号)核查发现一楼成品仓储区存放有鞋帮图案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AS AG)第23167111号、G730835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三条杠成品米白色休闲鞋1520双,鞋盒外标注“鑫远B11米白色”,该1520双休闲鞋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23167111号、G730835注册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AS AG)的授权许可。执法人员现场强制查封了该1520双休闲鞋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一楼成品仓储区,带回其中20双至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了2双作为样品送至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做鉴定。7月23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经鉴定当事人生产的1520双“鑫远B11米白色休闲鞋”为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8月8日立案调查。 2024年9月6日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核实,区局执法人员8月8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核查发现,成品堆放区堆放有800双鞋(货号:D-12,颜色:卡其色,款式:升级版)鞋盒子上无厂名厂址。该批鞋的鞋帮图案标识与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第625575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该800双鞋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第625575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经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两个违法事实并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鑫远B11米白色休闲鞋”“D-12卡其色休闲鞋”使用的logo与第23167111号、G730835、第625575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未取得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AS AG)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69504.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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