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冠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绍刚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HR52M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鲁班街道冠英村团结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5﹞89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06月14日,主要经营殡仪服务、殡葬礼仪服务、遗体处置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殡仪配套服务及丧葬用品服务。 经调查,2018年6月26日,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改委审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将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定价项目。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属于殡葬基本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仁怀市冠英殡仪馆服务收费主体变更的批复》(仁发改函〔2019〕390号)、《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冠英殡仪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仁发改发〔2013〕53号)以及2025年2月20日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仁怀市冠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复函》,当事人殡仪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仍按《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冠英殡仪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仁发改函〔2019〕390号)执行,灵车接运收费里程按照出车后的往返公里数进行认定。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有三台灵车(遗体接运车),其中2014年购进一台金杯车(贵C009GR)、2020年购进一台奔驰车(贵CF468C)、2024年购进一台大通车(贵C035JH),均在使用中。 本局委托仁怀市酒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09月05日灵车接运费、遗体消毒费、冰棺消毒费进行专项审计,2025年3月28日仁怀市酒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酒都专审字[2025]006号),审计结论为: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09月05日多收取灵车接运费822857元、遗体消毒费550元、冰棺消毒费4150元。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收取的冰棺消毒费4150元,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在收取遗体消毒费时,有部份丧者家属不接受遗体消毒,当事人就改变消毒模式,就没有对遗体进行了消毒,而是对冰棺进行消毒,收费项目也是冰棺消毒费,仁改发【2013】53号文件未明确冰棺消毒费执行标准,故当事人执行的冰棺消毒费殡葬服务延伸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无证据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09月05日期间未按照《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冠英殡仪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仁发改发〔2013〕53号)收费标准执行多收取灵车接运费822857元、遗体消毒费55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谭绍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仁怀市民政局《关于联合检查仁怀市殡葬服务机构的函》(仁民函〔2024〕153号)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的《仁怀市冠英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消费清单》复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多收取费用的违法
罚款82.34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23407.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