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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志军注册资本:204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344044357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联民村村委办公室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604民初106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绍兴市上虞区虞盛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沈**,王**,杨**,秦*,严**,绍兴亿峰运输有限公司,董**,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浙0604民初8771号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牛**,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7
(2024)浙0602民初90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谢**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4)浙0602民初90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谢**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4
(2024)浙0602民初90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谢**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9-03
(2024)浙06民终28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王*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06
(2024)浙0603民初48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翟**,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7-26
(2024)浙0603民初48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翟**,熊**,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4-07-02
(2024)浙0603民初48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
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4-06-20
(2024)浙0604民初35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吴**,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付*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5
(2024)浙0683刑初30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沈**,绍兴京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市安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绍兴市腾牛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热土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柯**,崔**,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市建信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4)浙0602民初1098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吴**
裁判文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浙0602民初1098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吴顺利;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2
(2022)浙0604民初6296号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2
(2022)浙0604民初6296号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23-03-02
(2022)浙0604民初6296号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赵**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7
2022-11-06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8
2022-11-06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9
2022-11-06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06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9
2024-06-24
(2024)浙0604民初35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8853.72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28
2024-02-27
(2024)浙0603民初207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张山土石方工程施工队、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29
2022-08-12
(2022)浙06民辖终247号
追偿权纠纷
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2-05-17
2022-02-08
(2021)浙0602民初1032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吴**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2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2-25
2022-02-07
(2022)浙0602民初8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4
2020-08-14
(2020)皖1302民初590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07
2020-10-29
(2020)浙06民终3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6-10
2020-06-06
(2019)浙0602民初78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与胡**、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322.83元
民事案件
9
2019-07-19
2019-06-27
(2019)浙0604民初28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6753.74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04
2019-05-16
(2019)浙0683民初2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与吴**、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86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XX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杭州湾大道与绿云路交叉口实施了运输车辆带泥运行的行为,违法程度显著轻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第3项裁量基准,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
2025-12-23
2
绍路政罚﹝2025﹞03207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4日09时54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边沥线12K+200M左侧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零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零壹拾伍元整。
301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24
3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74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鉴水路与于越路交叉口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车辆”,第一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27
4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756号
2024年8月16日10时30分,被处罚人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L9085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开元东路与新城大道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银行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2
5
绍柯钱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7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门江南府项目的运输单位,在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处置超出实际核准总量的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经调查,钱门江南府项目预计排放渣土总量为22万方,实际核准已审批的渣土总量为4万方。2024年2月,根据《钱门江南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显示,钱门江南府项目实际出渣土为16.35万方,减去已审批的4万方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渣土为12.35万方,存在处置超出实际核准总量的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4,第二项,第三档,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
2024-08-24
6
粤揭惠交罚﹝2024﹞00412号
2024年08月05日10时30分在溪西卸货场接收到大南海交警部门移交我单位的浙DT0051车辆,经查,发现当事人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使用浙DT0051车辆运输沙子,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致使所载遗撒扬尘污染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等证据为证。该车经查询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属于本年度第一次违法,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惠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8
7
绍路政罚﹝2024﹞03189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8日10时1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边沥线10K+300M右侧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整。
7415.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24
8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86号
2024年05月11日15时30分,被处罚人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DB8803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绍兴市越城区开元东路与海华路交叉口运输沙土时密闭、覆盖不严密,车辆四分之一以下未覆盖,未造成路面污染,影响了该地段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银行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04
9
绍路政罚﹝2024﹞0133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1日22时37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大越路钱陶路口检查时发现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895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2
10
绍税二稽罚﹝2024﹞18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立案前补缴税款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立案通知后的纠正行为,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故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按偷税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46598.93元
罚款46598.93元
46598.93元
绍兴市税务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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