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尹春林中西医结合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春林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12RPX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政法新城56栋楼2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57号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视频证据以及调查结果显示其于2025年7月18日在公主岭尹春林中西医结合诊所购买2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2瓶氯化钠注射液总计花费4元。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后未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氯化钠注射液属于药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据消费者提供的视频证据以及调查结果显示其于2025年7月18日在公主岭尹春林中西医结合诊所购买2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2瓶氯化钠注射液总计花费4元。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后未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氯化钠注射液属于药品,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场调取该店门诊登记记录及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均未发现举报人的就诊信息及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以及购进上家资质,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该诊所销售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及氯化钠注射液是在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购进价格为0.62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价格为0.56元/瓶,销售价格1元/瓶。
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4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公市监处罚〔2025〕138号
公主岭尹春林中西医结合诊所对其经营销售的“九经汉方”参杞鹿鞭保元汤的性能、功能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购进“九经汉方”参杞鹿鞭保元汤3盒,购进价格为75.00元/盒,销售价格为150.00元/盒,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50元。
当事人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其经营销售的食品的性能、功能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序号338(较轻)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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