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夏县水头镇嫂子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九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8MA0J4Q4A4Y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运城市夏县水头镇水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61号
经查,2025年11月中旬夏县水头镇嫂子麻辣烫店经营者***在店门口碰见一辆路过的送调料的车就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无任何标识标签的“泡椒”,当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没有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付款记录,购进后就放到该店后厨货架上。 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在夏县水头镇嫂子麻辣烫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后厨货架上发现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未开封的“泡椒”(执法人员现场称重5千克),包装袋上未见到任何标识标签。 查处时“泡椒”还未开封使用,未对外经营。截止调查终结之日,执法人员未收到食用该店食品产生不良反应的相关线索,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无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10元。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出夏县水头镇嫂子麻辣烫店“暂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当事人办理的是《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综合上述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袋“泡椒”(5千克)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1300.00元
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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