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狄奇零售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莲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HXWJX4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重机巷36号1幢3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217号
2025年3月25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笔录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重机巷36号1幢3单元102室(南起第1间)陆莲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鹤楼(软蓝)2条、玉溪(软)2条,合计2个品种4条。当事人陆莲芳不在现场,店员陈开仁在场配合检查。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且陈开仁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陆莲芳所有。2025年3月23日,陆莲芳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玉溪(软)2条(203元/条)、黄鹤楼(软蓝)2条(170元/条),计2个品种4条,进货总额为746元(柒佰肆拾陆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陆莲芳拟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陆莲芳2025年2月12日于从另外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4条(185元/条)、利群(长嘴)2条(210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320元/条),计3个品种7条,进货总额为1480元(壹仟肆佰捌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陆莲芳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并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19日分三次向吴丽娟销售违法卷烟:南京(炫赫门)4条(190元/条)、利群(长嘴)2条(230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350元/条),计3个品种7条,销售额为1920元(壹仟玖佰贰拾元整),获利为440元(肆佰肆拾元整)。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陆莲芳三次向吴丽娟销售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平红胜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陆莲芳的身份证1份、户口簿1份,证明陆莲芳与平红胜的母子关系;
证据四:平红胜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陆莲芳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平红胜的《询问笔录》2份、吴丽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陆莲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陆莲芳收款码交易记录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交易涉案物品的情况;
证据七: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陆莲芳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陆莲芳,陆莲芳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陆莲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陆莲芳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为1920元,违法所得44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40%-5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陆莲芳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陆莲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920元40%的罚款,计768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没收陆莲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440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个品种4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陆莲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768.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26
2
杭拱市监处罚〔2024〕192号
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狄奇零售商行销售的涉案商品,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相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狄奇零售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其店内有各种品牌白酒在售。其中22瓶白酒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和进货凭证,其亦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店铺实际经营面积约为20平方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狄奇零售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狄奇零售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2瓶白酒;2、处罚款人民币24800元,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25000元。
2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