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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静园瑞祥和饺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鹏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46B347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静园小区1号楼6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2023]17097号
经查,2022年10月27日,本局接到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QD-J22102594。检验报告载明2022年10月18日在当事人吉林市昌邑区静园瑞祥和饺子馆抽取的自消毒杯子样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2023年10月19日,本局接到奥迈检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MJC/20230917326。检验报告载明2023年9月15日在当事人吉林市昌邑区静园瑞祥和饺子馆抽取的小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样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均由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对当事人责改事项进行复核复验,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当事人未进行彻底改正,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2年10月27日,本局接到检验报告,编号QD-J22102594。检验报告上在当事人抽取的样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9日,本局接到奥迈检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MJC/20230917326。检验报告上写明2023年9月15日在当事人抽取的样品,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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