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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广通五金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3MA78MH1W1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乌恰镇五一南路社区华能商贸城土产日杂、文化综合城2号楼1层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处罚〔2023〕365号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一起,在库车广通五金商行负责人向静的陪同下对库车广通五金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货架上摆放有在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艺”品牌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型号为2106-2)、在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型号为2106-5),该店负责人向静现场未能提供以上扳手的合法来源,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审批后给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阿库市监强制{2023}102号),对上述的6台扳手依法扣押,并由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进行鉴定。现场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左右开始经营,主要从事五金产品(不含管制刀具、器具)、建材、日用品、服装、鞋帽、橡胶制品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购进了在***公司生产的“大艺”品牌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型号为2106-2)、进价是***元每台、销售价是420元每台,在***公司生产的充电式冲击扳手3台(型号为2106-5)、进价是***元每台、销售价是400元每台。由于当时推销员上门推销产品,当事人未仔细查看商品的详细信息,并未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资质及票据。2023年7月6日由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进行鉴定出具了知识产权产品鉴别表,鉴别结果为上述6台“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判定为侵权产品。由于当事人购进该批6台扳手后还没往外销售,所以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涉案案值为21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有“大艺”品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的过程、进销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进行鉴定出具了知识产权产品鉴别表1份,证明上述6台充电式冲击扳手判定为侵权产品;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授权权限的事实; 证据六、由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维权专员邱振权的身份和委托权限的事实; 证据七、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振权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他的身份; 证据八、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大艺”是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十、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十一、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艺”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商标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阿库市
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大艺”注册商标的6台充电式冲击扳手; 二、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