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源之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别永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3E431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8号创业咖啡街区1-301-33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151号
经核查,你单位取得的深圳市昭嘉连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6月26日开具的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60118897,发票票面金额9,708.74元、税额291.26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发票注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广告费的1份已证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于取得发票2019年7月23日入账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发票涉及的业务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别永宏经手的,实际业务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别永宏2019年5月份在抖音平台看到深圳市昭嘉连广告有限公司推送的环保设备相关广告,6月出差深圳期间,电话联系了深圳市昭嘉连广告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姓名忘记,13609624414),并委托深圳市昭嘉连广告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办理空气净化器推广广告,双方未签订合同,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对方的,票通过邮寄方式取得的,你单位在给对方支付完费用后未在抖音平台查看到任何有关环保设备的宣传广告,之后与对方公司业务经理沟通并要求退款,协商无果后再也无法联系。实际未发生空气净化器推广广告业务,且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故属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列支,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元,调整后企业仍亏损。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