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琦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683423351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伊金霍洛旗阿镇誉达嘉上安泰小区1号商业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30
(2025)内0627民初50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于**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2025-09-25
(2025)内0627民初5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3
2025-08-04
(2025)内0627民初2618号
劳动争议
赵**,赵**,胡**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久易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4
2025-06-24
(2025)内0627民初45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5
2025-04-16
(2024)内0627民初564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绿城旅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美绿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6
2025-03-18
(2025)内0627民初45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7
2024-12-25
(2024)内0627民初558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8
2024-11-28
(2024)内0627民初54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9
2024-10-30
(2024)内0627民初48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10
2024-10-28
(2024)内0627民初48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苗**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6
2025-02-24
(2025)内0627执122号
支付令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喜云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8354.40元
执行案件
2
2025-12-25
2025-03-13
内0627执130号之二
支付令
何凤琳;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5-12-25
2025-02-20
(2025)内0627执95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杨*;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4
2025-12-25
2025-04-18
内0627执96号之四
服务合同纠纷
苗*;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5
2025-12-24
2025-03-13
(2025)内0627执130号之一
支付令,申请支付令
何凤琳;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9187.77元
执行案件
6
2025-12-24
2025-04-30
(2025)内0627执158号
支付令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银祥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7
2025-12-24
2025-03-13
内0627执157号之一
支付令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花子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11389.92元
执行案件
8
2025-12-17
2025-04-30
(2025)内0627执158号之一
支付令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银祥支付令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9
2025-10-15
2025-07-30
(2025)内0627民初32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10-15
2025-07-31
(2025)内0627民初32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45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9号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永泰苑、嘉泰苑物业管理项目部由当事人设立,负责上述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上述电梯的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故本案的当事人认定为伊金霍洛旗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7号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8号,并清楚、了解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所提出的问题:1.执法人员抽查的永泰苑项目“5#1单元东梯”、嘉泰苑项目“11#1单元东梯”2部乘客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无法接通;2.使用单位未建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3.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事人未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7号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8号的整改期限2025年4月6日前,完成对永泰苑项目“5#1单元东梯”、嘉泰苑项目“11#1单元东梯”2部乘客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无法接通问题的整改。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7号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5]第SA-8号后,对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存在问题的电梯采取了相应保障措施。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7日完成对永泰苑项目“5#1单元东梯”、嘉泰苑项目“11#1单元东梯”2部乘客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无法接通问题的整改。
《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远程监测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违法行为。依据《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未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的;”应当给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