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吉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仁高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HT5L1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蔡施桥村(温岭市云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内3号楼四层五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6
(2024)浙1081民初7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吉鑫食品有限公司
玉环朴冠食品商行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2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糖醋里脊,未在内外包装上标明实际生产者信息或真实产地(内包装袋上将产地标注为“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使用的配料与内包装袋上的配料不一致,内包装袋上生产商地址将“临平区”标注为“余杭区”,当事人生产的雪花鸡柳,实际使用的配方与外包装标注的配方不一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1箱(2000个/箱)又1000个包装袋、100箱糖醋里脊、35箱雪花鸡柳;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罚款5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1箱(2000个/箱)又1000个包装袋、100箱糖醋里脊、35箱雪花鸡柳;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罚款57000元。
57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