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吉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仁高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HHT5L1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蔡施桥村(温岭市云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内3号楼四层五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6
(2024)浙1081民初7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吉鑫食品有限公司
玉环朴冠食品商行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2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糖醋里脊,未在内外包装上标明实际生产者信息或真实产地(内包装袋上将产地标注为“浙江省杭州市”),实际使用的配料与内包装袋上的配料不一致,内包装袋上生产商地址将“临平区”标注为“余杭区”,当事人生产的雪花鸡柳,实际使用的配方与外包装标注的配方不一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1箱(2000个/箱)又1000个包装袋、100箱糖醋里脊、35箱雪花鸡柳;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罚款5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1箱(2000个/箱)又1000个包装袋、100箱糖醋里脊、35箱雪花鸡柳;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罚款57000元。
57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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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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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3
温农水(动监)罚决字﹝2023﹞第000022号
当事人台州吉鑫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丰食品有限公司调入一批鸡产品到温岭市新河镇,该批鸡产品经过产地检疫,检疫证号码为3740209189,数量为21吨。检疫证上未盖有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章,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对应的备案单。当事人从省外调入该批鸡产品前未按照规定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本机关申报备案,未向省际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2、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
当事人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向调入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调入的鸡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集体合议,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2、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
23000.00元
温岭市农水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