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鹏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泽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JBX1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垂思街36号1107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粤0192民初37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云略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宝鹏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10-09
(2024)粤0192民初1439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星知维(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宝鹏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4-07-29
(2023)粤0111民诉前调4153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张**
广州宝鹏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1-09-18
(2021)粤0111民初2541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卢**
广州宝鹏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2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宝鹏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JBX1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夏花路神公山工业区成俊大厦201房
法定代表人: 郑泽鹏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从广州市羽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6元/盒的价格购进“中华超人大双销塑料笔盒(款号:C7003-光影)”产品48盒。在天猫平台上以12.8元/盒的单价售出8盒。当事人现场检查当天向顾客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将库存40盒退回广州市羽田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上述“中华超人大双销塑料笔盒(款号:C7003-光影)”产品总货值为614.4元,违法所得54.4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34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中华超人大双销塑料笔盒(款号:C7003-光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中华超人大双销塑料笔盒(款号:C7003-光影)”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4.4元;
二、罚款614.4元。
(罚没款共计:668.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4.4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