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表山珠宝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表珊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MAE32W8Q7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87号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178号
当事人:广州表山珠宝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E32W8Q7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8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金表珊身份证号码:******************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87号之二从事黄金饰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4条“”标识的饰品(1、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6.03g;2、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8.98g(含镶嵌0.16#);3、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8.13g;4、足金项链,金含量999.9‰,总质量7.17g)和1条“+CHANEL”标识的饰品(足金项链,金含量999.9‰,总质量9.10g)对外销售。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涉案商品共计5条。经调查,本局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128.15元,无违法所得。“”注册商标(证号:G1189929)和“CHANEL”注册商标(证号:G1190042)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商标,并核定在第14类:项链;戒指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自2023年7月8日至2033年7月8日,其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其权利代理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注册商标证(证号:G1189929)、注册商标证(证号:G1190042)、鉴定书等材料。上述材料和证据,取得程序正当、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材料和证据链,足以认定以上所阐述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5〕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被查获的5条饰品在商品外观显著地标识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图、文字完全相同,且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涉案商品使用的图形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产品质量造成误解,故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1、没收“”标识的饰品4条(1、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6.03g;2、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8.98g(含镶嵌0.16#);3、足金项链,金含量999‰,总质量8.13g;4、足金项链,金含量999.9‰,总质量7.17g)和“+CHANEL”标识的饰品1条(足金项链,金含量999.9‰,总质量9.10g);2、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地址为: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