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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轩轩食品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A4EJ84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3]63号
经调查核实,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在龙沙区地利农产品产品市场元霖香蕉批发部店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香蕉30公斤,购进金额21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其所购进并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样品(含备样)4公斤,销售价格为7.76元/公斤。该批次香蕉货值金额为232.8元。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NO:XBJ23230208269920042号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当场下达了齐梅市监责改[2023]D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销售香蕉。经调查,剩余的26公斤香蕉已于2023年7月21日前以7.7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表示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出具了在龙沙区地利农产品市场元霖香蕉批发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批次香蕉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对已售出的香蕉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回,没有接到投诉,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有关的事实。 2、NO:XBJ23230208269920042号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2023年7月20日我局抽检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齐梅市监责改[2023]D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1份,证明抽样检验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及告知情况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召回及整改情况 7、龙沙区元霖香蕉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的事实。 8、龙沙区元霖香蕉批发部购销凭证复印件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蕉的时间、数量、金额等事实。 9、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香蕉的产地,数量、承诺内容的事实。 10、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以及违法的事实。 11、召回公告及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得知销售的香蕉经检验不合格后采取的召回措施 12、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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