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横道河子乡立香自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立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NME4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活龙村活龙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128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时间为2023年3月份开始到案发为止,销售对象为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活龙村活龙社村民,没有建立销售台账。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活龙村活龙社部分村民调查取证,村民邢庆顺和徐福全承认在当事人处购买过感冒药和消炎药。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期间一共销售价值15000元的药品。经过核实计算,现场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药品价值为4819.36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述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横道河子乡立香自选超市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一隔间内发现大量在售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随货同行单,现场已经对发现的药品进行扣押,药品详细数目见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桦市市监强制[2025]26号),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横道河子乡立香自选超市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由八道河子分局执法人员张卜方、横道河子分局执法人员姜陆平对该案进行调查。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询问了经营者王立香,确认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时间为2023年3月份开始到案发为止,销售对象为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活龙村活龙社村民,没有建立销售台账。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活龙村活龙社部分村民调查取证,村民邢庆顺和徐福全承认在当事人处购买过感冒药和消炎药。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期间一共销售价值15000元的药品。经过核实计算,现场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药品价值为4819.36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八)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在两年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