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恒聚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880MQ3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彩路21-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30号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从巴彦淖尔市蒙冀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发票代码1500193130,发票号码07486022-07486030、07486032-07486037、07489666-07489668、07495515-07495517、07501589-07501591;发票代码1500201130,发票号码02258555-02258558、02258560、02474745-02474747、02477318-02477319、02484125-02484127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无机化学原料*超细碳酸钙”等化工产品,发票金额合计3,016,858.39 元,税额合计392,191.61元,价税合计3,409,050.00 元。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生真实经营业务,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了上述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发票后,于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共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0,554.45元,2022年3月认证进项税额31,637.16元,于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并已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
以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