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让胡路区鑫亿客隆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4MADY3PWXX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市场保龄球馆1-20(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5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销售的商品(黄荔枝)标价为14.8元/斤,实际收取按16.8元/斤结算,共计销售3单,共计多收取消费者7.63元;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故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63元,7月15日,当事人主动退还2单消费者多收取的价款,未退还举报人这1单加价多收取3.76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503.76元。
500.00元
-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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