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051748334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6〕351号
经查当事人系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路6号一家燃气经营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主要是提供车用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充装服务。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4台加气机、6支加气枪,其中LNG加气机2台,分别对应加气机编号1号、2号和加气枪编号1号、2号;CNG加气机2台(每台配两把加气枪),分别对应加气机编号3号、4号和加气枪编号3号-6号。从业人员8名,其中李旭莲、黄恋英等7名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杨磊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
2026年4月28日,李旭莲、黄恋英、杨磊3名充装人员当班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其在使用3号CNG加气机的3号、4号加气枪为车辆充装压缩天然气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亦未制作检查记录,以致其充装记录中记录的充装人员和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其中,实际充装人员为李旭莲、黄恋英、杨磊,但均记录为冉娅玲,实际车牌分别为渝AW1E48、渝A9L895、渝AT848X却分别记录为渝B0079Y、渝A3R071、渝B887VU。当日,李旭莲、黄恋英、杨磊3名充装人员共计使用3号CNG加气机的3号、4号加气枪为7辆车完成了充装作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2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5﹞10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8月23日依法注册成立,住所为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6号。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在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江丰乡江丰村4组417号安装1台LNG集装箱式加气站,并配有1台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两把加气枪,成立江丰站加气站点。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当事人在上述加气站点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LNG加气机等设备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期间共充装销售709.67吨LNG,销售金额共计3521432.25元,期间共缴纳税金56575.94元。2025年4月至7月,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石油分公司购进1548吨LNG,支付货款6546628元,平均购进单价为:6546628元1548吨=4229.09元/吨,故本案物料成本为4229.09元/吨709.67吨=3001256.78元,违法所得为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7月28日充装销售金额-物料成本-实缴税金=3521432.25元-(4229.09元/吨709.67吨)-56575.94元=463599.53元。另查明:2025年7月16日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行为,并查封了涉案LNG加气机,当事人不执行我局行政决定,擅自继续使用被我局依法查封的LNG加气机进行气瓶充装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充装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4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63599.53元。合计:913599.53元
45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