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兴专 | 注册资本:134607.970621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黔05民终266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海雷德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07
(2022)黔0524民初76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苏**
江苏海雷德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3-23
(2022)黔05民终6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余**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石**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2-16
(2021)黔0524民初81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袁**,刘**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1-12-15
(2021)黔02民特8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14
(2021)黔0524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1-12-07
(2021)黔0524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余**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12-07
(2021)黔0524民初48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1-11-30
(2021)黔05民终68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
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10-20
(2021)黔05民终58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黔丰隆贸易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资阳市宏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15-10-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资阳市宏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2
2023-09-18
(2023)黔05民终31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18
2022-02-08
(2021)川71民终1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04
2021-12-17
(2021)黔02民特8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9
2021-12-16
(2021)黔0524民初81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袁**、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01
2021-05-19
(2021)黔0524民初117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与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18
2021-04-19
(2021)黔05民终8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24
2020-08-20
(2020)黔0524民初3352号
劳动争议
刘**与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15
2020-11-11
(2020)黔05民终7735号
劳动争议
刘**、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9-09
2020-09-01
(2020)黔0524民初385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鄢**与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11
2020-05-15
(2020)黔02民申14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曾**、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1-034号
1.2026年4月20日煤矿未对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开展自动切换试验;2.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喷浆机机械外露的带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主斜井提升装置的液压系统不具备温度监测保护功能。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1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5-16
2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94号
瓦斯检查存在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抽查视频,7月29日23时29分至51分轨道斜井掘进工作面装药,装药前未检查瓦斯。《戴家田项目部B标放炮记录本》中记录瓦检员杨杰在23时30分检查工作面装药前瓦斯浓度为0.04%,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瓦检员杨杰在29日23时40分才到达轨道斜井掘进工作面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5日(整顿煤矿管理团队思想认识和作风建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处壹佰贰拾伍万元的罚款(¥1,250,000.00)
12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10
3
织自然资罚字﹝2025﹞72号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至2023年期间擅自占用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土地建设肥田煤矿工业场地、办公楼及其他设施。根据贵州中图北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勘测,你公司非法占地面积122289平方米,2014年至2019年期间非法占用土地12220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建设用地9679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826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11582平方米;2023年占用建设用地83平方米。项目范围内未侵占“三区三线”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及自然保护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责令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12228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少普镇狗场村;
2.对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狗场村1222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
3.对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非法占用狗场村96798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即1481970元;非法占用1382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138260元;非法占用1158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57910元;对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非法占用8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8300元;以上罚款合计1656440元。
1686440.00元
织金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14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15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51-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现场检查时发现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沿16号煤层(突出煤层,均厚1.5m)掘进,未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2.现场检查时发现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沿16号煤层(突出煤层,均厚1.5m)掘进,未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3.提供虚假情况。(1)煤矿提供的《回风斜井K0+479.9m地质兼探放水前探钻孔竣工图》“工作面距离16号煤层法向距离为8.5m,工作面前方无断层构造”,现场检查时工作面实际沿16号煤层掘进,工作面遇落实2.2m的正断层;(2)煤矿提供的短探16号煤层钻孔施工记录“巷道迎头中部、顶板、底板均为全岩”,现场检查时工作面实际沿16号煤层掘进;4.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沿16号煤层(突出煤层)底板掘进时,未超前探测清楚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4年7月9-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戴家田煤矿监察时提出“轨道斜井,回风斜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监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事故隐患,责令限14日内改正”;(2)2024年5月13-14日织金县能源局检查时提出“回风斜井和轨道斜井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一芯光纤”事故隐患,限8月30日前改正;(3)2024年5月31日给织金县能源局检查时提出“矿井现配备在用监控分站数量为4台,未配备备用分站,达不到不少于应配备数量20%”隐患问题,限8月30日前改正;(4)2024年6月13-14日毕节市能源局督查提出“系统显示,主斜井无语音广播”等3条隐患问题,限期8月30日前改正;(5)2024年8月4日织金县能源局检查提出“主斜井里程405m段、700m-850m段未按要求进行硬化”等2条隐患问题,责令限2024年8月24日前改正;(6)2024年8月12-14日织金县能源局检查提出“副斜井K0+920m处硐室内安设有移动变压器,硐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等3条事故隐患,责令限2024年9月14日前改正;(7)2024年8月3日至9月21日期间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检查6次,其中“轨道斜井临时水泵配备不足”等10条隐患问题限期9月24日前改正;以上隐患问题煤矿至今仍未整改完毕;6.主要负责人未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现场检查时发现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沿16号煤层(突出煤层,均厚1.5m)掘进,未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沿16号煤层底板掘进时,未超前探测清楚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矿长王小林未认真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7.抽查视频监控系统发现:(1)2024年9月22日夜班主斜井掘进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在高2.4m的操作架上作业时,未佩带保险绳;(2)9月22日夜班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挖装机作业时,挖装机作业范围内仍有人员进行其他工作;(3)9月26日夜班主斜井掘进工作面炮后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按照《主斜井掘进作业规程》使用的三颗斜打锚杆角度较小。
分别1.鉴于煤矿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进行作业超过20日,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总工程师胡智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鉴于煤矿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总工程师胡智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4.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总工程师胡智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5.鉴于系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
16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1-04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57、〔2024〕57-1、〔2024〕57-2、〔2024〕57-3、
1.违反瓦斯抽采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抽采作业。(1)21进风上山下段有一组瓦斯抽放钻孔无钻孔管理牌板,未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2)210703采煤工作面抽采竣工图绘制不全,无第四、第五评价单元抽采竣工图,第三评价单元抽采竣工图无钻孔深度、倾角、方位等实际参数;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织金县能源局于2024年4月8日下达肥田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提示单,指出“110704运输巷向前掘进23.4m后受断层Fc31影响(原110704运输底抽巷揭露),落差约1.2m,存在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顶板事故及瓦斯事故风险”,煤矿收悉后未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防止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且未按照制定的《110704运输巷、110704回风巷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准确掌握煤巷迎头位置和底抽巷对应关系,提前关闭了1107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前方对应底抽巷的3组28个穿层钻孔抽放,加上断层附近裂隙影响,被关闭的钻孔孔内堵塞积聚瓦斯,2024年4月22日掘进期间割通被被关闭堵塞的钻孔,造成瓦斯超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6.98%、时长2分21秒,T2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4.52%、时长5分55秒;3.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肥田煤矿210601运输巷上段施工锚网索安全技术措施》中210601运输巷(上段)锚杆角度均设计为75°~90°,未结合每一根锚杆的施工位置进行设计,现迎头附近帮部锚杆未垂直于巷道轮廓线施工,施工角度过大,帮部压力显现明显;4.预抽煤层瓦斯时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1)110704运输巷穿层钻孔预抽110704运输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K0+480-920m段未分单元安装自动计量装置;(2)1250西翼运输大巷打钻点预抽煤层瓦斯未安设抽采自动计量装置;5.2024年4月22日6时21分,1107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6.98%、时长2分21秒,T2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4.52%、时长5分55秒,但人员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显示截止6时47分,工作面仍然有人员未撤出;6.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作业规程规定210601回风巷(下段)采用不少于3根管子配合大板作为临时支护,现场检查时仅用2根管子作为临时支护、无大板;(2)作业规程规定210703回风巷采用“工字钢+锚网”联合加强支护,现场检查时巷道K+300m处顶板破碎,仅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永久的加强支护;(3)《肥田煤矿110704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露出螺帽长度为10-100mm、普通锚索露出锚具长度为150~250mm”,现场检查时,1107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部分锚杆露出螺帽长度为100-200mm,一棵锚索露出锚具长度为430mm;7.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业标准。(1)21采区进风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未设置电气闭锁。(2)21采区进风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装设防脱绳保护;8.1250西翼集中运输巷施钻点下风侧甲烷传感器不能对巷道内照明电源实现故障闭锁;9.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1250西翼排矸
分别1.鉴于系瓦斯抽采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夏文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防突副矿长毛强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有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未按作业规程规管理顶帮,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83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
64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6-05
6
2024-A-2142024-A-214-1
1.未查明矿井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组织生产。《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显示11采区周边有26个老窑,井口位置坐标清楚。调查资料仅反映9个老窑无水,其它老窑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不清;《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均无上述内容;2.煤矿安排非矿级领导作为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矿井安排张芝林(未任领导职务)于2023年11月1日和11月5日早班入井带班,安排刘浩川(未任领导职务)于2023年11月6日和11月9日夜班入井带班,矿井关于张芝林、刘浩川两人的副总工程师任命文件于2023年11月27日印发;3.210601回风巷上段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道的逆向隔断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地面10kV中央变电所避雷针的高度,没有超过架空塔杆高度,不能有效防雷;(2)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主斜井(兼作进风井),井筒中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煤矿于2023年10月24日自查出,正在采购材料中);5.煤矿2023年雨季前未按规定至少组织开展1次井下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1.经调查核实,2022年4月23日毕节中城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对《肥田煤矿11采区采掘部署调整方案》的批复“煤矿11采区+1250水平以上11701工作面、110703工作面、111603工作面、111604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将遇到瓦斯治理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巨大安全隐患,且煤层储量、质量均无保证,采掘布局不具备布置工作面条件,暂不布置工作面”,所以煤矿在11采区+1250水平以上暂不布置采掘工程,11采区周边26个老窑均在浅部(距离现布置的采掘工作面较远),暂对11采区现布置的采掘活动没有水害威胁,所以煤矿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中 忽略了对上述老窑的探测(经核实煤矿没有主观过错),并且煤矿已积极联系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按要求对矿周边老窑及其他的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减轻阶次后以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天,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伍万元整(¥750,000.00),对总工程师黄军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整 (¥4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1周内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3次,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有2台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第(2)项违法行为发生后,煤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该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1年内进行了1次及以上的其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只是未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852005.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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