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曙光广健日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BLUA7H0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广南县曙光乡空山街财政所旁(李世武出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102号
经调查取证查实,当事人2021年12月份以75000元的转让价将原梁某经营的广南县曙光广健日化店转为自己经营。期间,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对其销售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导致其销售的1瓶雪润亮采素颜霜和1瓶鲜颜叶子润泽修颜粉底液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后仍与其他合格化妆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同时在试用装区摆放的已拆开使用过的1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也已超过使用期限。2023年9月2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由于当事人在转店时未对其转来的化妆品进行盘点,未制定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做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导致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价、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时间不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按当事人提供的售价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定职责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并报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没收本局随案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2盒及1瓶化妆品。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