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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守中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670241268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1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4)新0109民初973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新0105民初115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熊**
丑**,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2
(2024)新0105民初87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0-04-28
(2020)冀0123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铂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胡**
正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8
2025-07-09
(2025)新0105执15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勇、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1-16
2025-01-14
(2024)新0105民初115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熊**、新疆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17
2023-01-29
(2023)新2301民初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彭**、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4
2022-04-21
(2021)新0106执221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新疆双信递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2-07
2022-01-10
(2022)新0109诉前调书55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发标准件经销部、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11
2020-05-28
(2020)冀0123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铂润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河北铂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13
2019-11-10
(2019)新0105民初4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13
2019-11-10
(2019)新0105民初4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长生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25
2019-07-02
(2019)新0105民初1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1
2018-10-31
(2018)新0105民初1057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杨**与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1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你单位2020年取得菏泽久恒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23885243~23885251、37870900~37870914,发票金额合计2,304,383.08元,税额合计299,569.81元,价税合计2,603,952.89元。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20年5月、6月认证并抵扣税款。 你单位无真实业务发生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2020年5月已抵扣进项税额50,223.72元,2020年6月已抵扣进项税额249,346.09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5月 50,223.72元,2020年6月249,346.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所在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率为7%。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5月3,515.66元、2020年6月17,454.2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原始凭证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清单等相关资料复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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