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昌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B1GA89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29号B楼4单元2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8
(2025)浙11民终1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
张**,廖**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09
(2024)浙0624民初36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昌县捷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浙1181民初15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廖**,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77号
当事人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张山头实施了砍伐、擅自迁移、损害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保护范围内已暂停施工,2株古树名木生长正常。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7
2
衢江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93-1号
浙江隆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通公司)和衢州锦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铭公司)均参与了双龙村五百两道路建设及硬化工程项目的投标,隆通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制作并上传了该项目投标文件,锦铭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制作并上传了该项目投标文件,锦铭公司与
隆通公司使用了同一台电脑制作该项目投标文件,该电脑存放于锦铭公司总经理办公室,MAC地址为10-7C-61-13-4C-CB。隆通公司与锦铭公司均未中标,中标单位为杭州临安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柒拾伍万陆仟伍佰肆拾玖元叁角整( ¥756549.30)。锦铭公司实际负责人叶供裕(系锦铭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爱芬的丈夫),同时又是隆通公司江山区域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投标工作,应对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承担主管责任;李美元虽然为隆通公司做标书,但不是隆通公司员工,故不予确定为直接责任人;丁先堃作为隆通公司该项目投标委托代理人,明知该项目投标事宜由叶供裕安排其公司员工李美元办理,仍未依法履行投标代理人义务,应对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壹元贰分(¥4161.02)
4161.02元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