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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墡益禾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海城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78GW22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百梁南路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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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7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中医诊所,其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起在经营场所的一楼煎药房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加工。截止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尚有违法产生的化妆品39瓶。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从宁波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丹参、桃仁、熟地黄、首乌、当归等14种中药材原料,根据上述中药材的性质,依照分类称重清洗,浸泡,煎制出汤,加入玉米淀粉搅拌,冷却分装等工序,生产加工了“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和“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500ml 30瓶”(标称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500ml的化妆品与标称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实为同一产品),“墨染香草本洗发乳500ml”20瓶,“纯草本沐浴乳500毫升试用装”10瓶。生产加工后,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宁波鄞州墡益禾”网店引流销售,销售单价均为128元/瓶,其中“墨染香草本洗发乳500ml”售出10瓶,“纯草本沐浴乳500毫升试用装”售出4瓶,累计销售收入为1792元。“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包括标称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500ml的化妆品)未进行销售,除1瓶用于试用,库存29瓶(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 4瓶、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500ml 25瓶);“纯草本沐浴乳500毫升试用装”尚余6瓶在库;“墨染香草本洗发乳500ml”试用了6瓶,尚存4瓶在库。上述生产加工用的60个化妆品空瓶为余姚某生产化妆品瓶子的厂家赠送,60张化妆品标签为当事人自行制作打印。当事人生产加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680元,违法所得为1792元。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从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了“以朗”医用碘伏消毒棉签(球)50支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为浙械注准201*****0001,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失效日期2025年1月27日)和“以朗”酒精棉签(球)50支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为浙械注准201*****1063,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5日,失效日期2023年12月24日)各1瓶,采购单价为2.2元/瓶,上述2个产品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2025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医疗室时,发现上述医疗器械均在超过使用期限后开封待用。因当事人的上述医疗器械未单独销售,故认定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用碘伏消毒棉签和酒精棉签(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因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中药材原料和工具设备可用于中医诊疗,故不予没收。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92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4瓶,“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25瓶,“墨染香草本洗发乳500ml”4瓶,“纯草本沐浴乳500毫升试用装”6瓶;    3、罚款50000元。    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已开封使用的“以朗”医用碘伏消毒棉签(球)50支装和“以朗”酒精棉签(球)50支装各1瓶;    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179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用碘伏消毒棉签和酒精棉签(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因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中药材原料和工具设备可用于中医诊疗,故不予没收。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92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云鬓霜草本沐浴乳500ml”4瓶,“天然植愈力/东方草本养肤”25瓶,“墨染香草本洗发乳500ml”4瓶,“纯草本沐浴乳500毫升试用装”6瓶;    3、罚款50000元。    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已开封使用的“以朗”医用碘伏消毒棉签(球)50支装和“以朗”酒精棉签(球)50支装各1瓶;    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1792元。
7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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