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江南镇马超烧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建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2BPKYY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470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下午在当事人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处销售的散装酒均无标签,仅在酒坛上标注了散装酒的名称及价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自行在店内用谷酒和新鲜杨梅泡制自制杨梅酒,并于2025年6月15日开始放置于店内,以1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酒无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补办健康证明,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自制杨梅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0平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