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0592952872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西街448号(家电市场C区东二排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保证合同纠纷
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8
保证合同纠纷
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7
(2023)粤0606民初1976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骏丰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赵**,运城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5
2023-08-30
(2023)粤0606民初1976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赵**,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骏丰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6
2023-08-22
(2023)粤0606民初2162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赵**,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博晓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10
(2024)晋0802执异202号
执行异议之诉
邹**
赵波;郝晶;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2-27
(2023)晋0802执26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穆**、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30
2023-01-06
(2023)晋0802执2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穆**、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197064.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4-25
2020-09-03
(2020)晋0802民初59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段**、赵*、周**、段**、运城市建霄果蔬有限公司、山西嘉盛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6〕1878号
因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曹昕娟、廉郭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当事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住所(经营场所),详见名单。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27日,接运盐市监案移 YD【2026】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公示年报信息155份,证明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事实。
案件性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无法取得联系,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山西饭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附名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9-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