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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晓刚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705774532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30
(2025)赣0112民初7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5)赣0112民初7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0
(2025)赣0112民初7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帅*
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5-10-31
(2025)赣0112民初7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帅*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0
(2025)赣0112民初79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帅*
江西寇寇豆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食生处罚〔2023〕30号
1、当事人在2022年7月份从南昌一经销商处采购了16包 (规格:25KG/包)“氯化镁”食品添加剂后(以前是使用酸水点浆)就使用该产品对生产的豆腐进行点浆,按照《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SB/T10170-2007 腐乳》、《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但当事人在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氯化镁”后没有在其标签中进行标注。据当事人自称,因销售量下降,从去年到现在就使用了1包“氯化镁”(现场核查时有15包未使用)生产过产品。 2、当事人在去年印制了一批生粉(食用玉米淀粉)包装袋,其包装上宣传有:“实为现代家庭、酒店、宾馆烹调首选上好佳品”(首选二字为绝对化用语 见附件)。现当事人已经将上述两产品的包装改好(见附件)。
1、当事人销售的豆制品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2、当事人生产销售玉米淀粉产品标签含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 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豆制品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玉米淀粉产品标签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